王娟律师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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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大厦502室
王娟律师,扬州非法同居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恋人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但分手后法庭相见,形成债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恋人分手后,法院会怎么处理恋人间的情债告诉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发生这种情感纠葛的,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有的则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增长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在此类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增加审理难度。
究其原因,是由于如今浮躁的金钱观、物质观,使恋爱添加了功利色彩。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因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其次,着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紧紧围绕原告主张欠款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牢牢把握欠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构成要件,一要有基础法律关系合意之达成,二要有款项实际支付之事实,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
再次,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从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着手,依法确认债务纠纷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及实际履行。
最后,明确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灵活应用证据规则。对数额较大欠款,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经济来源、实际履行能力、款项来源及去向、款项支付目的等。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经过及对质,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或依法传唤一方当事人与己方证人 “背靠背”到庭陈述经过,如存在当事人无法对事实细节自圆其说,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实际欠款关系等存疑情形时,及时释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
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人之常情,在财务方面也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为此,法官建议:我国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每个人应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忠实自身的婚姻。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手费由双方约定或者由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那么,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二、支付分手费可不可以附条件
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
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分手费是当事男女基于自愿而给付的,从法律方面看,我国暂时没有对分手费做出相应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认同分手费。如果男女在分手之后,一方索要分手费而另一方不支付的,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强行要求一方给付分手费。上述内容就是对怎么认定分手费的解答,